近來,Linbay好油案被台灣社會所關注,因臉書粉專「Linbay好油」版主林裕紘已為自導自演恐嚇案道歉,而涉案的國民黨黨工許哲賓則遭桃園地院裁定收押禁見;國民黨發言人楊智伃辯稱,此案是「由拿著民進黨黨證人士指使國民黨工犯案」,拒絕道歉。

  許多專業人士多從政治角度切入討論,提到「Lin bay好油」抹黑案,背後有更龐大勢力,所提及議題都值得追查和釐清,但「Lin bay好油」案利用網紅、自媒體、主流新聞發出負向影響力,並結合政治政黨對手的資源,只是這次被檢警查出,踢到鐵板大翻車,抓到涉案國民黨黨工利用VPN偽裝來進行犯罪,從上觀之,筆者認為媒體查證的議題,是出現「Lin bay好油」抹黑案的根本性原因。

  從法規層次來看,新聞媒體於報導新聞事件須為平衡報導,對於公共利益相關之議題,予以正反或意見不同之雙方公平、相同機會的報導,使各方意見得以表達而平衡傳播,使大眾基於理性做自我合理判斷,以增進民主社會知性、理性多元性之進步。當報導內容與事實真相有背離之虞,甚或在真相如何尚未清楚時,必須讓報導所涉之關係人,有機會澄清,表達意見,並平衡報導。基此對於有爭議事件,應明示消息來源,同時報導各方不同說詞及觀點,力求平衡,免於偏頗。惟在新聞報導真實性的要求,並非以完全客觀的真實要求新聞媒體,而在要求新聞媒體在合理範圍內盡到查證義務。

  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導正新聞媒體錯誤報導或未查核資訊而引發之爭議,於105年1月修正公布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業將「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納入法律規範。其立法理由係為落實問責並體現共管機制,促使媒體自律與社會他律先行,藉此責成電視臺落實內部控管,就製播新聞涉有第27條第3項第4款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者,應先透過自律規範機制對製播新聞個案,進行事實查證之調查程序,並將相關報告及說明送主管機關審議,以落實內部控管機制及問責機制。

  從新聞本質來看,媒體新聞的本質是「真實性」和「正確性」,對台灣民眾的影響極大,是我們認識世界的重要管道,所以具有特殊地位,任何報導都應戒慎恐懼。在台灣媒體各有政治立場,報導角度也有所不同,但唯一不變是真實性和正確性基礎,而記者就應竭盡所能做好查證的義務,編輯則該盡守把關的職責。否則新聞流於不同政治利益者進行謠言抹黑的工具,還能稱為媒體新聞嗎?

  佛教《金剛經》有云:「凡所有相,皆為虛妄」,如果新聞媒體拋棄了反映真實的最高價值與義務,其嚴重性則成了「凡所報導,皆為虛妄」,極度誤導吾人內心對於客觀事實的認知圖像,如此一來絕對是國家文明與社會文化發展之禍,此次Linbay好油抹黑案亂象,是一個警惕。 

 文.張天泰(政治工作者、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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