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看待社會上的弱勢?

多數人無疑預設羊毛出在羊身上,認為問題的本身便是源自於弱勢者本身。這種情形也能在政策的決策中嗅出端倪,即使有政府制定福利政策,充其量也是幫助皮毛,鮮少真正去了解弱勢者需求,更遑論協助他們改善生活。以被安置於收容機構的青年為例,政府雖然提供暫時遠原生家提的收容所,但卻以高壓的方式管理這群身心受創,需要關懷的孩子,源自於打從心裡的認為這群人就是需要管教與約束,讓他們在收容的日子仍舊痛苦不堪。即使順利離開收容所,他們也只能依靠自己為生存奮戰,接受政府自立方案的對象可說是少之又少。當將這群家庭功能失衡,且未接受完整教育洗禮的孩子丟入職場工作,無疑是讓這些青少年無所適從。他們大多徘徊在社會的低薪市場邊緣,過著乞求溫飽的生活,在逼不得已的形況下就有很高的機會誤入歧途。然而,當這些少年犯罪後,社會大眾通常又抱以理所當然的心態,認定這些弱勢本來就會走向犯罪一途,有些思想偏激的民眾見到青少年最後犯罪的結果甚至主張政府不該保障這些必會為社會帶來麻煩的問題少年,但犯罪並非這些青少年的本性,而是社會沒有給予他們充分的機會走入正軌。

成為犯罪者後,社會就為這些人貼上永世不得私下的標籤,形影不離的附著於犯罪者與其家人身上。多數人無法接受這些異己的存在,因此總是將他們犯罪的動機歸因於個人性格、精神狀態、家庭背景等個人因素,企圖將犯罪者與普羅大眾做出明顯的區隔,並盼望以嚴刑峻法將這些社會的害蟲剷除的一乾二淨。大眾習慣性忽略犯罪背後的結構性因素(如上述收容院的案例中,青少年犯罪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源自於缺乏適當的教育機制下和被迫提前踏入社會的情況下,這些青少年不具謀生的技能,因此無法在就業市場掙得一份足以養活自己的工作,於是有高機率去犯罪),歸咎於個人的過錯彷彿就能免於社會再度出現類似事件。正因這樣的思考邏輯,我們將弱勢者推向社會的邊緣,使他們沒有機會可以重生,最終自生滅。

弱勢者的弱勢並不只是源自個人的不上進或不努力,有時是因為社會未給予他們適當的機會改正,只要我們以不同的角度看待弱勢者,並給予機會,相信這社會將更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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