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以此文供正為『二審奮鬥』的三位海軍弟兄參酌,也盼有助『再發防止』。 更盼讀者先進指正、轉傳,以收集思廣益,拋磚引玉之效。

 

雄三飛彈誤射,高雄地院經一年審理,以涉案三官兵,均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分別量處二年不等之有期徒刑,並發佈新聞稿說明判決被告罪刑之事實及理由。

                                   

詳研新聞稿,合議庭有嚴重邏輯錯誤!  按飛彈之所以會發生人為誤射,即表示原『射控安全保險機制』有疏漏飛彈『射控安全保險機制』,最基本功能要求,就是縱令操作人員想『蓄意誤射』都必需有能力攔阻,否則即不能稱之為『安全保險機制』,若飛彈可率爾誤射,這世界早就毀滅了!  海軍這套系統就連操作人員『主觀上非明知(新聞稿法律用詞)的脫序行為,都攔阻不了,更遑論『蓄意』。

 

法院在新聞稿中,隻字未提海軍這套出事的飛彈射控SOP是否有疏漏,為何其無法攔阻操作人員『主觀上非明知(新聞稿法律用詞)的脫序行為?   相反地,法院照單全收海軍這套巳出事的射控SOP,並以之作為涉案被告之行為準則及犯罪量刑依據! 易言之,法院未先抓漏,卻拿有疏漏的射控SOP辦人! 合議庭法官想當然爾認為飛彈之所以會發生人為誤射,一定是操作人員不守規章所致!因而才未將飛彈『射控安全保險機制』之設計是否有疏漏列入審酌考量!  法官們有所不知,飛彈射控SOP是用來規限『一組活人操控殺人武器』的行為準則,所以其設計必需能『容錯、擋錯、除錯而自身絕不能出錯』!因為;

 

所謂SOP標準作業程序,是『』設計,用來規範『操作人』之作業程序準則。 惟既是『』,就有可能會出錯,太熟悉就會『便宜行事』,不太熟悉就會『搞錯、弄錯』,同樣都是出錯,這就是『人性』!!  所以這種『出錯就會要人命』的飛彈射控SOP之設計,若缺少防止操作人員在『人性面』出錯,甚至蓄意出錯的機制,必釀大禍!!

 

雄三飛彈之『射控安全保險機制』顯然未以所謂『人性面防笨設計』落實墨菲定律:『凡是可能出錯的,就一定會出錯。』(舉實際應用例說明:冷氣空調用的冷媒有多種,卻從未聽說,充填出錯。因為不同的冷媒,其連接頭皆被設計成互不通用,使作業人員,即使想故意灌錯,都不可能。) 檢視法院新聞稿,雄三飛彈之『射控安全保險機制』至少有五道保險,存有大問題。

 

第一道保險:法院新聞稿謂被告『射控士官長』陳銘修明知金江艦僅配備有2具TTS(測試訓練器)卻領用4支火線安全接頭,並全數連接上艦上的4枚雄三飛彈,在測試飛彈迴路後,未將火線安全接頭自未裝TTS的第3、4號飛彈取下,也未將『作戰模式』改回『訓練模式』即離開戰情室、、。 惟法院新聞稿卻未說明,合議庭是否曾詰問海軍當局『致命關鍵點』:艦上有4枚飛彈,4個發射箱,為何卻僅只配備2具TTS(測試訓練器)? TTS很貴? 貴到值得冒出錯的風險? 這是第一道導致『出錯』的陷井,『誤射』悲劇原可避免!  該系統若發射箱全配TTS,再採用機械式『模式選擇關關』,操作桿(檔)位常駐『訓練模式』鎖死無法扳動(即火線安全接頭接通電路,系統絕對只走、也只能走『訓練模式』),若要進入『作戰模式』,需高階授權(艦長或?)鑰匙開啟,再扳動操作桿才能進入,鑰匙抽出,操作桿自動跳回『訓練模式』併鎖死。另再輔以顏色指示燈及音聲之警示提醒。  如是,致命模式錯(置)認,混淆可完全排除。 即是說4枚飛彈,4個發射箱,配4具TTS(測試訓練器),隨意(你)裝,皆『訓練模式』,絕不會出錯。要切換『作戰模式』則需艦長之驗証碼。 故誤射自踩自挖的陷井,法官不察,謂之奈何!烏龍(一)

 

第二道保險詳讀法院新聞稿謂被告『射控士官長』,在測試飛彈迴路後,未將『作戰模式』改回『訓練模式』即離開戰情室、、。 法院新聞稿完全未說明,先前『射控士官長』在接通火線安全接頭,切換進入『作戰模式』時,艦長之定位何在? 若是得以任由『射控士官長自由(行)切換,那就是雄三射控SOP設計之重大繆誤!荒唐!  君不見,古裝劇,由太監傳皇帝諭旨,派出血滴子,取人性命,也要先核對符節信物(皇帝的驗証碼),以示如朕親臨!這也就是古代的射控安全保險機制!

現代的合議庭法官明顯不知此『眉角』,當然也就未曾質疑海軍當局此關鍵要點!  豈有雄三射控SOP可任由『射控士官長』進出『作戰模式』,出了事,法官卻拿來入人於罪之理!!烏龍(二)

 

第三道保險:法院新聞稿謂被告『飛彈中士』高嘉駿【疏忽未注意】飛彈系統當時是處於『作戰模式』下,先後按下、、鍵,致該枚飛彈點火發射而出、、。 惟新聞稿卻未說明,當時該系統是使用何種方式提示被告,該系統正處於『作戰模式』下? 為何『飛彈中士』竟會如此白癡又白目,而【疏忽未注意】! 因為即令只是到郵局用ATM轉個帳,錢轉出前,都會清楚聽到提醒:『按下?鍵,您的錢將轉入、、。』  若合議庭法官驗證系統所提示的警告訊息,足夠清楚、足夠明確,對正常人而言,絕無疏忽之虞,因為『飛彈中士』既已清楚聽到、也已清楚看到提醒:『系統現在處於作戰模式;按下?鍵,飛彈點火發射、、。』 卻仍按下?鍵,致該枚飛彈點火發射而出。  此情況,理當先將當事人送交精神鑑定,查驗其(視力、聽力、國語、中文理解力),再治罪!烏龍(三)

 

第四道保險:法院新聞稿謂被告『射控士官長』陳銘修、、【疏忽未注意】飛彈操控系統仍持續設置在『作戰模式』下,並未轉換成『訓練模式』,即擅自離開戰情室達5至7分之久,獨留『飛彈中士』高嘉駿1人、、在『作戰模式』下練習飛彈發射操作程序,導致釀成大禍、、。  按『射控士官長』任務角色應是『覆核督導執行人』,由人性面防笨設計觀點,系統理應設計成若『覆核未被執行』即無法發射。  將『發射按鍵』改成兩個,『飛彈中士』及『覆核執行人』各掌管一個,必須兩『發射按鍵』同時按下,飛彈才會發射。此兩按鍵間的距離,須大於人之雙手(腳)展開之距離,『發射按鍵』採按壓式,手放開自動彈回。  如此,可確保『飛彈中士』無從在無覆核與監督之下,單獨觸動發射系統,因為其雙手展開的長度不足以同時按壓兩個『發射按鍵』,即令飛彈中士非法複製取得鑰匙想蓄意誤射,都不可能。  此處的射控保險機制,明顯設計失當,未經『雙重核對』竟然也能單獨執行發射,法官不察!!烏龍(四)

 

第五道保險:在所有射控安全保險機制盡皆失效,誤射發生,飛彈騰空而去,要由(?),來下達飛彈自毀指令,雄三射控SOP,看似無此設計。

 

結論;所謂『ATM(自動提款機)法則』是以生活中大家熟悉之ATM作類比,有助於暸解『雄三誤射案』法院離譜失準之處理。    將『存、提款程序』機檯化,即是大家熟知之ATM。 若有民眾因錯(亂)按按鍵,ATM狂吐鈔,民眾只要未侵吞吐出款,未對ATM機檯動手腳,也未『駭入』銀行內控程式其責任當然是在業主銀行之內控程式ATM機檯供應商,其理至明!   同理,海軍將『含安全保險機制的飛彈射控SOP』機檯化,稱之為『飛彈發射控制機檯』發生了飛彈誤射!  歷經一年調查,法院與雄檢已經確認金江艦操作人員是『主觀上非明知(新聞稿法律用詞)人性面脫序行為,有多項『疏忽未注意、錯按按鍵』,確認他們既未踫觸內控程式,也未對機檯動手腳,更未串謀,然而法院與雄檢在對『誤射案究責』起訴時,卻只起訴三名操作人員,竟未將『飛彈發射控制機台』之軟、硬體供應者(中科院&海軍原射控SOP設計單位)列為共同被告!!   院、檢,以這種『鋸箭法』(古代有人身上中箭,帶箭去找外科郎中診治,郎中拿起鋸子沿皮膚,將箭鋸斷,就說好了。患者抗議,郎中回答 他是外科,只管皮膚外面。)的辦案思惟,雄三誤射,只究辦操作人員,如此,就像究辦『ATM誤吐鈔只起訴『表面得見』的『錯(亂)按按鍵』的民眾一樣。 如果這不是烏龍辦案,甚麼才是!

 

會產生如此重大的認知差異,應該是就如法院新聞稿所述,其所作『調查、判斷、根據』,皆曾函詢海軍與中科院,所以法院所取得的回覆應是純文書、手冊化的條文法規與說明。法院與雄檢顯然不曾查驗,這些條文、法規是否有落實整合進ATM的互動式』『飛彈發射控制機台』?其『射控安全保險機制』是否能夠使機檯可以『容錯、擋錯、除錯而自身絕不能出錯』? 答案是否定的!!  例如:飛彈『作戰模式』,是何等『攸關重大!!』海軍的該機檯系統,無艦長之驗証授權碼,竟然也能進入『作戰模式』操作、、。  未經『雙重核對』竟然也能單獨執行發射、、。

 

法院的最大盲點在於不瞭解,書面的條文法規、射控程序SOP都是死的, 只有加上『安全保險機制』正確整合進如ATM的互動式機台』,才能在操作人員犯錯時及時擋下、導正,或自保,使機檯自身的最終結果不出錯,這點在殺人武器的操控是絕對必要的!!  所以,觀念上『互動式機台』的運作是『動態性執法』的機器;合議庭法官在出事後,依據條文法規量刑治罪是『靜態性執法』,只是治錯對象!!    雄三事件,操作人員是在操作機台時出事,誤射固然是事實,機檯系統之『安全保險機制』漏洞百出也是不爭的事實。 熟令致之? 因果關係,清晰可辨。

 

綜上所述,換句話說,法院以『誤射問題』函詢海軍與中科院,所得到的回覆說明,不就是正好指出海軍『飛彈發射控制機台』的『罩門』與『漏洞』? 因為海軍已形同自行承認其機檯系統之『安全保險機制』,就連這些非蓄意的犯錯都無法擋。 法院卻拿『回覆說明』來治操作人員的罪,令人啼笑皆非,烏龍辦案,莫此為甚!!

 

本文所要傳遞的另項訊息是 以『人性面防笨設計』,回頭檢視原系統的射控安全保險機制,作必要的修正,例(a)一飛彈,一發射箱,配一TTS(測試訓練器),隨意裝,皆『訓練模式』,絕不會出錯。 (b)要切換入『作戰模式』則需艦長之驗証授權碼。 (c)以雙『發射按鍵』確保發射前『雙重核對』被執行。如此,即使操作人員個人想『蓄意誤射』系統都絕對有能力可攔阻,在理論與實務上,並無困難,也並不影響系統迅速備便接戰,要再產生人為誤射,除非五方(艦長、輔導長、兵器長、射控士官長、飛彈士)同時勾串作弊!上演現代版的『叛艦喋血記!』

 

後記:雄三誤射,事發已一年多,真正緣由,海軍理當心裡有數,應該已對這套出事的『射控安全保險機制』之疏漏作了某些修正。  (a)此項修正,若有正式通知審案中的法院,則法院烏龍辦案又再昇一級。 (b)此項修正,若只是海軍悄悄改,未主動知會審案中的法院,俟法院的『烏龍判決』公佈後,海軍卻又發新聞稿曰『對法院判決』表尊重! 如此,在法律及道德面(涉隱匿對自家弟兄有利的辯護資訊),會有爭議。  (c)海軍新聞稿說,未來二審將會提供法律協助予涉案三官兵。  海軍何不公佈,一審時,到底提供自家弟兄那些事項的法律協助? (d)世上並無按錯鍵會亂吐鈔的ATM(亂按會吞沒金融卡並召保全);為何海軍的『飛彈發射控制機台』按錯鍵會亂射飛彈?機台連基本的自保功能,都付之闕如。  這種『坑人的蠢機台』是怎麼來的?    海軍有義務一次說清,還我堂堂正正軍人之本色!!全民都在看!!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