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周慶光於二年前遭司法院於臨退休前十天,追回退休令,以其怠忽職守為由,先將其依法停職,再移送監察院審查,監察院在去年十一月通過周法官的彈劾案,交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認定周辦案態度草率、恣意更改延後庭期,置當事人權益於不顧,卻又以周妻車禍,難免因而分心,情尚可原,僅給予記過兩次處分。懲處結果已定,周卻仍得依相關法規領取退休金,因此引發爭議,社會嘩然!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發出聲明表示,其所作出記過兩次的懲處決定是依法獨立審議,絕無偏私。在目前的法制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違法失職公務員的懲戒(含法官),其議決除有再審議之事由,經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聲請再審議的情形外,就是一個終局的決定。換言之,以周案而言,除非監察院或周本人依法聲請再審議,否則現在的結果就不可能更動。

當初將周法官的失職行為送交監察院審查的司法院,也在事件遭媒體披露後的第一時間發表聲明表示,周因辦案怠惰遭懲戒,但並未向司法院聲請退休,自無領取退休金之事實,然對於周法官所受記過兩次之懲戒處分是否允當,相對於兩年前大動作以周法官怠惰失職情節重大,不僅將其移送監察院審查,還主動予以停職,兩相比較,對於法官的職務監督未能據理力爭,有所堅持,實難逃虎頭蛇尾之譏。如果司法院願意,應可檢具意見,提供與監察院參考,甚或提出符合公務員懲戒法再審議事由之理由及證據,促請監察院正式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移請再審議,或許能稍稍消解外界對於司法院不夠堅持、官官相護的質疑。

此外,據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行政庭長表示,周現為「優遇」法官不辦案,每月固定領取十七萬多元,並未辦理退休領取鉅額退休金。許多人知道周法官現在不辦案還可月領十七萬多元的待遇,不管是不是法律人都嘖嘖稱奇,咸認為台灣的法律制度會不會把法官寵壞了,如果連曾經被司法院主動移送監察院審查,又被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記過處分的法官(不管這樣的懲戒處分是不是輕縱),都還可以適用因憲法規定法官是終身職,特別予以保障規劃出不辦案可領薪水的「優遇」規定,繼續花用人民的納稅錢,這不啻又是另一項台灣奇蹟!

之前由民間持續推動要建立一套淘汰不適任法官機制的法官法,雖因種種原因不能完成立法,也有繼續加壓立法的必要。在法官法的立法討論中,民間支持司法院的規畫,在司法院另設職務法庭取代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專門負責審議法官的懲戒事項,對照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作周案的懲戒處分結果為廣大民眾所垢病的情形,即可明白其中的道理所在。民間另提出在職務法庭的組成人員中加入民間代表作為參審官以符監督防弊的需要,顯然又是另一項值得採納的作法。再者,司法院對於犯錯法官申請優遇應否加以限制,似也是無法迴避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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