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質是為防止被害與保護被害人的,為保護加害人而設的法律荒謬未之聞也。

 

當民眾對法律制度不滿高達七八成時,表示受害者很多,多未得到公平待遇,自是,乃激起了司法改革。

 

由蔡總統親自當司改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召集人,在所選委員中,有一位是被害者的母親,也即小燈泡命案的家長。有名嘴蔻蔻謂之不當,說該案誠然令人驚憫,但被害家屬恐怕不適任。

 

如所周知,被害者的痛苦,司法人或教授學者乃至一般人,都能聽後「理解」,但不能感受,因為再怎樣聽的人並不是被害者,聽完毫毛無損,最多能到同理心境界,已是進入狀況了,要能一樣感同身受,甚為困難。

 

但至少,小燈泡媽媽出現在委員會裡,可提醒其他委員要注意被害者的感受,所訂改革不要脫離現實、難以貼近被害者感受並提出較周圓有效的改革。

 

以是,小燈泡媽媽做為被害人代表,進入委員會是適當的。

 

小燈泡的悲劇,震驚社會,一個本來和樂令人稱羨的中上家庭,母女在街上散步,小女兒就活生生地在其母眼前遽遭毒手,這是對政府治安打了一個天大巴掌。

 

小燈泡母親,遭此驟變,根本無法接受素不認識的兇手就判個死刑了事,其荒謬感與沉痛感可想而知。

 

她根本不能接受,為什麼社會上會有這樣突如其來讓人死亡的環境,兇手為什麼會在這樣表面光明安靜下,突然冒出?是怎樣的社會成為這樣兇手的溫床?

 

小燈泡母親接受了委員的選任,主在於她是被害者的一個代表,她之參與改革,也有大我精神的提升,其意義自不同於其他社會賢達的參與。

 

這使筆者想起新竹的陸正案,其父奔波二十多載,迄今涉案兇手仍未執行死刑。這樣悲忍破碎的父親及其家屬,不也是對司法有很多具體負面的感受,值得聆聽嗎?若他成為委員,不也是一個重大的改革推手嗎?

 

這世界上不乏被害者,也因此司改永遠不怕再改,也應一直蒐集案件研究謀求改善。被害者挺身而出願意參與制度改革,總是好事,其大我勇氣本就值得佩服;藏於社會一角悲憤以終,甚或家庭崩毀自絕,都是不好的,令人再度痛心的結果。

 

小燈泡媽媽站出來的意義在此,當然,這也是蔡總統關心民瘼的旨意,值得肯定。被害者的參與,才能使制度改革在真實泥土上,而不是空中樓閣;改改表面,卻對偵訊與審判過程加予被害者與家屬的二度傷害漠然未改,這樣的司改結果絕不是大家所願見到的,也因此被害者參與改革核心組織,也就有了深重落實的意義。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