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5月底解散,立法院今(17日)接連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而在稍早三讀的《威權時期回復條例》中明定,威權統治時期若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致死者,賠償金額達1200萬元。

《威權時期回復條例》明定,行政院為處理權利回復事項,應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而所需的公有財產,得由政府機關無償提供使用,並由行政院遴選相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被害者或其家屬代表等13名董事,同一政黨比例不得超過總人數3分之1,基金來源自政府預算、促轉特種基金、國內外捐贈等收入。

條例也明定,威權統治時期是指自38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因國家不法行為致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或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的被害者,得檢附具體資料,以書面向權利回復基金會申請賠償或權利回復;若被害者死亡,得由其家屬申請之。

不法類型包括:被害者於不法追捕期間,遭軍事或治安機關射殺或擊斃;被害者獲判無罪後,卻由治安機關送相當處所進行感訓處分;治安機關於被害者服滿刑期後,未依法釋放並移送相當處所強制工作;被害者受徒刑或感訓處分宣告並執行完畢,卻未立即釋放;治安或警察機關為抑制政治性言論,將被害者裁決送交相當處所執行處分或查扣當事人出版物;軍隊於228事件期間洗劫被害者財物等。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受死刑之執行、遭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額為1200萬元;其餘包括受逮補、拘禁、狙擊、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其賠償金額由賠償基數、金額附表所定。

而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有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不當取得,而仍屬第三人所有的情事者,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若原財產無法返還時,將以金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