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高姓男子,2年前在參訪台中國家歌劇院試營運當天,短2小時內,分別在6樓的空中花園和1樓的大門口撞上場館玻璃帷幕,導致牙齒斷裂、眼窩瘀青,怒對歌劇院提告求償65萬元,但台中地院於今(18)日指出,無法提出參觀證明,加上證據不足,因此法官判決敗訴。

高男表示,先撞到6樓電梯口前大片透明玻璃帷幕,隨後又撞到1樓同樣的大片透明玻璃帷幕,他認為歌劇院沒提供辨識內、外裝置,以及防止民眾碰撞具體措施,導致他撞斷牙齒脫及右眼眼窩處瘀血,估計重建牙齒等花費需55萬元,加上精神損失,共求償65萬元。

台中歌劇院強調,6樓玻璃帷幕有框,前有腳踏墊,旁邊也有花圃,清晰可辨;1樓玻璃帷幕旁是玻璃門,門有門框、門把設置,一般民眾應能輕易判斷玻璃位置,因此否認有管理缺失。

台中地院指出,高男提供的照片無法證明何時前往,而醫院診斷證明書顯示病患於2016年8月31日就診,自訴雙眼眼瞼瘀血,當天與高男宣稱事發時間相距5日,且醫師僅載明即滲出式老年性黃斑部病變,無法證明眼睛遭受撞擊。

台中地院提到,另外一張診斷書雖載明外傷、牙齒脫落斷折,但看診日期是9月2日,無法證明高男撞擊歌劇院玻璃所致,因此判他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