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涉嫌在擔任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時,包庇電玩業者收賄573萬元,一審認罪並繳回所有不法所得,高雄地院依貪汙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3年,李世昌上訴後,二審高雄高分院今(18)日上午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據了解,同案的共犯前小港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因否認犯行而判刑16年、褫奪公權6年,林振宏上訴二審,仍在審理中。另外離職警員葉嘉雄則依交付賄賂罪,判刑1年6月,犯罪所得12萬元沒收。

檢方查出,李世昌於2010年12月至2013年1月間擔任高雄市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高雄市30多家電玩業者,按月透過離職警員葉嘉雄、彭達明行賄李世昌,每次交付新臺幣40萬元至80餘萬元不等賄款,前後收賄21次,共1146萬元。

李世昌在庭訊時,供稱將半數賄款分給當時組員、小港分局行政組長林振宏,各分得573萬元。法院審理時李世昌及白手套葉嘉雄均坦承犯行,但林振宏否認犯行,並辯稱遭李世昌誣陷,但不被法官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