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名字被註冊成商標的例子屢見不鮮,近日法國足球小將姆巴佩因在俄羅斯世足賽一戰成名暴紅,有心人士迅速瞄準商機,中國國家商標總局一天內收到58份註冊姆巴佩名字為商標的申請。那麼,姆巴佩如果覺得被「冒犯」,可以說「不」嗎?

多年以前,台灣藝人林志玲曾因不滿其名字被註冊成商標,使用在化妝品等商品中,以具體的行動據理力爭來維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未經同意,將藝人名字使用在相關商品上,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法制晚報》今天報導,2006年,鄭某申請註冊了「林志玲linzhiling」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類的化妝品等洗護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2015年10月20日,鄭某將上述商標轉讓給劉某。

林志玲認為,上述商標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申請註冊具有欺騙性,且易造成消費者誤購、誤人,產生不良影響。2015年4月20日,林志玲針對上述商標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申請。

商評委經審查認為,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林志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劉某將「林志玲」商標註冊在化妝品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費者誤購、誤認,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最終裁定上述商標無效。

劉某不服,認為商評委沒有沒有考慮市場發展的實際客觀現狀,沒有使用客觀的審查尺度進行審查,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定撤銷裁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志玲」商標不屬於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但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雖然適用法律上存在瑕疵,但結論正確,故駁回了劉某的訴求。

劉某又向北京市高院上訴。近日,北京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報導指出,在上述案件審理中,林志玲為證明「林志玲」商標構成「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向法院提交了鄭某申請註冊的商標列表及商標檔案。

根據商標檔案顯示,鄭某除申請註冊了「林志玲」商標外,還在第3類「化妝品」、第14類「珠寶首飾」、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涉及知名藝人(如安在旭、文根英等)、知名時裝設計師(如ELSPETH GIBSON、ANGELOS FRENTZOS、ANJA GOCKEL等)、國際時尚品牌(如“UMBERTO BILANCIONI”、 “SONJAMAROHN”等)的20餘枚商標。

報導稱,不只明星藝人,被搶注的知名人物遍及古今中外、文體政壇各個領域。從「克林頓」、「郭晶晶」、「楚瑜」、「仇和」、「姚明」、「李小龍」,到近幾年的「莫言」、「格瓦拉」、「MICHAEL JACKSON」、「方大同」、「奶茶妹」等。

而搶注的類別也五花八門,「莫言」商標被申請註冊在菸斗等商品上,「黃飛鴻」商標被申請註冊在啤酒等飲品上,「方大同」的名字竟然被申請註冊在胡辣湯上。

報導提到,商標權與知名人物姓名權的衝突已演變為商標審查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也帶給商標執法及司法審查工作以挑戰。

報導稱,按中國商標法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在「林志玲」商標一案中,北京知產法院指出,鄭某一普通自然人,其除申請註冊「林志玲」商標以外,還在第3類「化妝品」、第14類「珠寶首飾」、第25類「服裝、鞋、帽」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多枚涉及國內外知名人物姓名、國際知名品牌的商標,明顯屬於超出使用需求之外囤積商標、以銷售或轉讓為目的註冊商標行為。

報導指出,此種囤積商標、以銷售為目的註冊商標的行為擾亂了商標註冊秩序,損害了不特定多數商標申請人的利益。

其次,劉某在2015年受「林志玲」商標時,林志玲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劉某作為與林志玲無關的其他主體,在明知林志玲的知名度以及將其姓名作為商標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可能存在巨大商業價值的情況下,仍然受讓「林志玲」商標,具有明顯的攀附他人商譽、聲譽,以謀取不正當商業利益的目的。

有智慧財產權專家評價,「林志玲」商標案對於如何發揮商標法中,絕對條款在規制名人姓名搶注和囤積行為的作用方面,具有指導意義,確立了如何判斷搶註和囤積名人姓名商標係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的裁判規則,統一了商標法中絕對條款的適用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