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168位民眾於今年5、6月間分別向司法院提出4起公教年改案,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對此,司法院今(13)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認定全案未經訴訟程序就聲請釋憲,不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規定,決議不予受理,並駁回暫時處分之聲請。

立法院於去年8月9日制定公布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即公、教年改),並定於今年7月1日施行。部分公教人員質疑新法效力及於已退休人員,違反法律安定性與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之意旨,而「大審法」限制人民「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始得聲請釋憲」,未設例外規定,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會議指出,按照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至於「須窮盡法律救濟途徑」之規定,已在2003年2月21日大法官第1211次會議中設下「雖未盡審級救濟程序,如事實已臻明確而無爭議餘地,且在憲法上具有原則之重要性,經大法官議決受理者,不在此限」之例外規定。

因此,大法官會議認為,這4件聲請案完全未經訴訟程序就聲請釋憲,仍與相關決議意旨不符,且聲請人也未具體指出於客觀上有何違憲之處,決議不予受理。至於聲請人等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失其依附,應併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