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長林德福因推動體育改革不力去職,監察院今(12)日正好也通過糾正案,批評各單項協會改選時,體育署未能設計適當防堵機制,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

國民體育法修法後,外界原本期待體育署能針對各單項協會弊病進行改革,只不過,卻更令人失望。監委楊芳玲王美玉兩人則對於各單項體育協會改選遭指控人頭會員泛濫、選務不透明,甚至有舞弊情事等進行調查。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也於今日審查通過調查報告及糾正案。

糾正案文指出,教育部體育署於設計特定體育團體預報名系統時,沒有設計適當防堵機制,預先防範人頭會員亂象之發生。在媒體報導部分協會遭檢舉人頭會員情形嚴重後,才移送檢調偵辦。而且體育署對於會員資格之抽查僅具形式,人頭會員導致理監事改選不公,使部分民眾對體育署及體育改革失去信任,不願繳納會費。

監委也表示,個人入會費及常年會費金額多寡,實質上,影響民眾參與特定體育團體之意願。高額會費不利全民參與,進而較難達成「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立法宗旨。參選理事(長)保證金之多寡,可能成為有意推動體育改革者的參選門檻,體育署於許可各特定體育團體組織章程時,應審慎研酌。

監委表示,部分特定體育團體團體理事及個人理事席次未按得票率分配、直接定席次,作法導致票票不等值,有失公平。另外,特定體育團體理事長選舉採用間接選舉者,有待體育署透過許可章程的權力瞭解其理由,以確保選舉之公平性。

監委認為,體育署為輔導特定體育團體辦理理事長、理事及監事選舉,於1225日責成各協會成立立場中立之「選務小組」,然遭質疑球員兼裁判。該署另邀集第三方社會公正人士、律師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各特定體育團體選務監督委員會暨工作小組」,共同監督特定體育團體改選作業,引進外部監督,殊值肯定。選務監督委員會無法發現人頭會員,制度之設計未盡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