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及林內垃圾焚化廠收賄弊案,訴訟過程長達14年,今(4)日最高法院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判處8年徒刑。
此案一審時,依照《貪污治罪條例》,張榮味被重判14年,二審以及更一審時改判無罪。不過,更二審與更三審時,又逆轉判刑9年。
全案再度上訴三審後,最高法院認為全案審理至今,已經超過8年,但更三審卻未審被告有無應依《速審法》減刑的事由,4度撤銷,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前年更四審依照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判以8年的徒刑以及褫奪公權4年,張榮味雖不服上訴,今天仍被高院駁回,需要入獄服刑。
1990年張榮味初次從政,就當選雲林縣議長,1999年再度以無黨籍身分當選雲林縣長,任內曾被稱做「雲林王」。但他卻於2004年時,被查出2002年審核雲林縣林內鄉以BOO方式(Build興建、Operate營運、Own擁有),興建垃圾焚化廠時,向承包商達和環保公司收賄3000萬元,因此張榮味遭檢調約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