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前年未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給內政部,遭依人民團體法規定,予以「警告」處分,對此,婦聯會不服訴願駁回後提出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今(29)日下午判婦聯會敗訴。對此,該會主委雷倩領各級主管親自到場聆判,在聽完判決後表示,「我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見」!

內政部於2016年根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第一項規定,因婦聯會以年代久遠不提供勞軍捐相關文件及收取數額等資料予以警告處分,結果婦聯會不服先提行政訴願後被駁回,再提行政訴訟,該案於20日在於台北地方法院新店行政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完畢,今天宣判。

對此判決,婦聯會主委雷倩表示,對於法院在本案沒有捍衛人民的正當權利,任由政府擴權行使公權力之判決結果非常遺憾,婦聯會一定會提起上訴,捍衛自身合法權益。她說,法治是民主基礎,而司法是小老百姓對抗行政機關濫權唯一的希望,對於法院在該案沒有捍衛人民的正當權利,任由政府擴權行使公權力之判決結果非常遺憾,所以,一定會尋求司法救濟,提起上訴,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該案於20日的庭訊中,婦聯會律師柏有為承認有勞軍捐,但質疑依據哪條規定必須提出資料,且行政機關不能沒有法律依據就做成處罰,否則就是「扣帽子」,且勞軍捐款的性質是出於各界意願,不是課稅,因此,該筆款項並未涉及稅入或稅出,沒有涉及不法。

內政部代表則以3 點主張反駁指出,一、依據人團法等規定,婦聯會2007年就應該清楚提供相關資金資料給內政部,但婦聯會始終不理,才會做出最輕的警告處分;二、婦聯會自1955年起利用行使公權力機會,長年收取勞軍捐,且有大量資金流向特定政治陣營,已嚴重妨害公;三、婦聯會雖在該案中以資料不齊全為由,拒絕提供勞軍捐明細,但就內政部所知,婦聯會在高等行政法院與黨產會間訴訟卻能提出勞軍捐明細,可見得非不能為而是不想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