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黨產會今(26)日針對台北市中正區愛國東路100、102號大樓(大孝大樓)是否為國民黨不當取得的財產進行聽証程序,國民黨表示,大孝大樓的標售、買賣完全合法,黨產會刻意扭曲法令罔顧客觀事實,行管會主委邱大展也在會中以「潑糞」、「抹黑」形容黨產會之目的。國民黨表示,對於黨產會刻意違法解釋法令、草率調查,隨意追徵的行為,將依法維護國民黨權益。

國民黨指出,民國74年台北市國宅處對於大孝大樓投標資格是「依法在中華民國領土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之非營利社團或政府機關」,其規定為「非營利社團」,國民黨於民國83年完成政黨登記前,屬非法人團體,具有不動產權利主體資格,名下亦有不動產,故黨產會的調查報告中以國民黨無投標資格才以社團法人民眾服務社總社名義投標後,再要求民眾服務社移轉登記予國民黨,顯非事實。

國民黨認為,若如黨產會所述,國民黨是借「民眾服務總社」之名標購,則可依當時的土地登記規則第86條規定於爾後以「更名」方式登記,可免負擔任何稅賦,但國民黨於民國83年3月3日是以「買賣」方式向民眾服務總社價購,並繳納相關契稅754萬餘元。

國民黨表示,據當時有效的國民住宅條例第7條及細則第2章規定,社區內政府興建的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得單獨興建或利用國民住宅部分樓層設置,並得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連同土地標售或標租,故黨產會調查報告稱國民住宅的商業設施「應先留供社區活動中心、治安等服務設施使用,若有剩餘再將其標售或標租…」等,是對於國宅條例錯誤解釋,台北市國宅處以整棟大樓公開招標的方式標售,完全符合國宅條例及相關細則規定。

國民黨強調,黨產會調查報告以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1691號判決認定該件民眾服務社的投標為脫法行為,該標單無效。這也是對上述判決的錯誤解釋,經查,前引判決所稱「難認合法有效」是指委託者與投標者間的信託等關係,非指投標行為,黨產會的調查報告顯然張冠李戴,刻意錯誤解釋該判決,國民黨符合當時公告的投標資格,與前引判決所述情形不同,故前引判決與民眾服務社投標合法與否,實無關連。

國民黨指出,黨產會針對大孝大樓標售的合法性,於無具體事證的情形下,即不實推測台北市國宅處於招標前已決定得標對象為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並空言國民黨運用不當影響力設定招標條件,以確保無其他投標競爭對象,刻意忽視實際各需用機關無法編列預算的事實。

國民黨認為,黨產會顯有刻意違法解釋法令、草率調查及隨意認定追徵金額的情形,呼籲黨產會懸崖勒馬,勿一再對國民黨抹黑污衊,以維持民主國家政黨競爭的憲政體制。國民黨並保留對黨產會相關人員追訴其所涉偽造公文書刑責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