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為氣爆事件受難者代位求償的訴訟,耗時近2年半的調查與審理,今(22)上午作成第一審宣判三案,榮化、華運總計應賠償2億4千餘萬元,對於審理這樁三千多位當事人的案件之複雜程度,高雄市政府向法院表達鼓勵。

高雄市政府認為,民事判決是以刑事判決為基礎,同樣未審酌許多事實可切斷箱涵施工及氣爆之因果關係,且對於市府主動促成三方協議推動和解工作的努力有所誤解,沿用誤解刑事判決,導致民事與刑事判決一樣各打五十大板的結果,市府表達深切遺憾。

目前三案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雨市府求償救助計畫審查金額相較僅有8成5,市府推出的求償救助計畫及審查機制已能及時填補災民損失,後續市府為回應災民的期待,市府會即刻上訴。

高雄市政府認為,本案法院認定中油無責,但79年中油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動工,以長途油管汰舊換新名義,包裹掩護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竟一天都沒用過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相對安全的油管竟變成危險性較高的石化管線,實屬狸貓換太子。且84年台北板橋發生氣爆,當年行政院要求中油清查全國有無類似排水箱涵與油氣管線交錯情事,中油如果當時有徹底清查並做修正,不會發生高雄氣爆

高雄市政府認為,榮化、華運連帶賠償責任各30%,負擔比例過低,因爲其長年疏於維護管理系爭管線且氣爆當下確有不當加壓之行為,是氣爆之主要原因。

判決中認定,市府有責40%,以20年前箱涵設置之責任,然而市府反駁,工程界認為該刑事判決與工程實務經驗不符,本府亦認為本案負擔比例過重,而且目前各項判決也都顯示,氣爆發生當下市府接獲通報後的救災處置作為並無不妥。

高雄市政府表示,對法院一審判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就得據為有利於市府主張及災民損害認定之證據資料及理由,依法於上訴審予以主張,以完整維護災民權益。

至於災民已取得救助金,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災民權益。又判決中提及向市府請求權時效消滅扣減乙節,係市府與榮化及華運內部責任分擔問題,與災民權益亦完全無關。

高雄市政府表示,無論求償金額最後如何,都會堅持「多退少不補」的原則,不會像災民要回已經發下的賑災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