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各級民代公費、自聘助理納入「公職人員關係人」範圍,未來民代助理若向受監督的機關團體人員,以非法定程序的請託關說,或其他不當方法,圖利本人或者民代,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案,將總統、副總統、民代助理列入所稱公職人員適用範圍。

三讀條文通過,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不得與服務機關或受其補助監督機關團體有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若沒有利益迴避,可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經令迴避而不迴避,罰鍰提高到1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還可按次處罰。

此外,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若假借職務圖利自己或關係人,可處30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

條文中也規定,監察院、法務部或公職人員服務機關要調查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事項時,受查詢者有提供必要資料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不實說明,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