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今 (22) 日三讀修正通過動保法部分條文,由於現行動保法中的展演動物業定義過於狹隘,故修正明定動物展演行為涵蓋靜態展示、動態表演或人與動物互動的行為,讓這些展演動物能確實受到法律保障。

現行動物保護法中的展演動物定義僅是以娛樂為目的,在營業場所以動物供展演及騎乘的業者,全台剩少數馬場適用,故提出修法,讓動物園、生態農場、觀光牧場或利用海洋哺乳類動表演的海洋世界、海洋公園也列入規範。

條文規定動物展演需事先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申請人必須具有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觀光旅遊業資格,或持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者,違者可罰緩最高新台幣25萬元最低5萬。此外,展演動物者應具備適當設施、專任人員、向主管機關申報展演動物相關資訊並接受主管機關的評鑑。評鑑不合格者,應令限期改善,否則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