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隨即送請立法院審議。該草案明定政府機關應於該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政治檔案清查;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逾六個月,如有需要,也得邀請學者專家參與。而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持有的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者,應編製目錄依規定程序移歸國發會檔案管理局,拒絕者將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於5月底掛牌運作,「政治檔案條例草案」是依據已通過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8條規定研議而成,被視為促轉條例的重要配套法案,將為徵集國民黨黨史館所持有的白色恐怖時期與二二八事件等重要檔案取得法源。
國發會副主委曾旭正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所謂「政治檔案」係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民國34年8月15日至81年11月6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文件,其中包括已裁撤機關(構)的檔案。
該草案明定,對於保密逾30年的政治檔案,除了有法規依據外,視為解除機密,並由檔案局公告解除機密的意旨及必要之解密措施,排除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文書處理等法規適用,以簡化解密程序,加速開放。同時,明定政治檔案解密及開放應用等事項如有爭議,將引入外部專家諮詢機制,以維公信力。
該草案條文也明確指出,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該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以落實轉型正義,還原歷史真相。
而根據促轉條例19條規定,未來若國民黨黨史館或其他附隨組織,拒絕將促轉會審定的政治檔案移歸為國家所有,將可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