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菜金等不等於獎金? 兩名軍方主管因溢領領加菜金遭判決違法,監察院今 (9) 日通過監委高鳳仙之調查報告,函請法務部轉請所屬檢察官向該管法院研提聲請再審。

高鳳仙表示,本案陳訴人雷慶勳及共同被告周○○均於74年7月18日經國防部74年覆高律復字第12號判決成立連續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確定在案。本案判決確定後,監院發現國防部93年3月31日令頒之「國防部暨所屬各級機關、部隊加菜金處理作業規定」新證據顯示,「加菜金」發放時機係藉「節慶活動、演習、訓練及各級長官視導時機」辦理核發,目的在「強化領導統御,激勵官兵士氣,凝聚團結向心」,不具固定性且不以是否有功績事實為論定;獎金之發放則應有功績事實為前提以資論斷,二者性質本屬有別。本案案發時亦無「加菜金」即為「獎金」之法規或函釋,原確定判決卻以陳訴人自71年11月起至73年6月止所領取之年節「加菜金」共166,468元,為溢領「獎金」,並據以判決兩主管連續圖利罪刑確定,即有不當。故依上開原確定判決確定後存在之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陳情人及同案被告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而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定再審事由。

高鳳仙並指出,本案經調閱監察院(77)監台院調字第2608號案卷,發現國防部檢送之「國防醫學院等單位正副主管及政戰部主任七十一年十一月起至七十三年六月止,領取之軍醫及年節獎金清冊各乙份」、「陸軍八○五總醫院政戰部主任尤上校等違法失職陳情案調查情形」簽呈、該部73年9月21日(73)正歧15918號簡便行文表、「國軍各醫院民眾診療作業抽查綜合檢討報告」等新證據,足證陳訴人及同案被告被判決有罪之行為期間(71年11月至73年6月間),國防醫學院副院長、三軍總醫院副院長、陸軍805總醫院政戰部主任、805醫院院長及副院長、空總院政戰主任、台中空軍醫院院長、副院長及輔導長、岡山醫院輔導長、東港醫院輔導長均有超領情事,參以作為「國軍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作業規定」主管機關國防部軍醫局於74年6月4日仍採「1%主官支配解決軍醫業務實際問題款,非屬獎金性質,其支用範圍未明確律定」之見解,應認71年間軍醫獎金制度變革之初,因上開新修正之作業規定其用語及規範內容均不明確,致普遍發生超領「1個月薪給」或「照院長民診獎金70%發給」情事,超額部分合理推斷係依據上開附件第2條第1款所定「以1%由三軍總部軍醫署(處)長支配解決軍醫業務實際問題」及第21條第3款「院長支配解決問題費1%」而核發,難認領取人有圖利罪之犯意。

監察院表示,國防部僅將陳訴人及同案被告共2人移送軍法偵審,其餘人員僅以行政責任或追繳機關溢發款項方式處理,原確定判決認為陳訴人自71年1月起至73年6月止所領取之年節「加菜金」共166,468元及「每月領取超過其當月薪給」之獎金292,500元均為溢領「獎金」,並判決陳訴人及共同被告連續圖利罪刑確定,造成陳訴人及同案被告被移送偵審並判處圖利罪刑,喪失領取退伍金、退休俸等給與之權利,即有不當。故本案因發現上開未經原審審酌新事實及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被上訴人及同案被告有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為受判決人利益,有提起再審予以救濟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