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今 (4) 日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5條等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且應於上開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 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 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屏東縣政府地政處說明,縣府目前正就106年12月31日保管屆滿的補償費計409萬3,196元辦理繳庫作業中,相關繳庫成果,民眾可上屏東縣政府地政處土地徵收專區查詢。地政處進一步補充,此補償費清理工作係依內政部規定每半年定時清理了結,為保障民眾權益,縣府特別於屆滿前一年主動以掛號再通知民眾領取,並配套提供鄉親們通訊或到宅申辦(含諮詢)服務,歡迎多多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