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教育部日前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聘任案,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3)天表示,管中閔在未取得台大正式函文同意前,不應參與董事會決議,否則若最終校方沒有核准的話,將造成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問題,也會有害公司治理,未來也會請證交所釐清上市(櫃)獨董申請程序。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召委、藍委曾銘宗昨日特別變更議程,今天邀請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就「公司治理角度說明管中閔教授選任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適法性及出席薪資報酬委員會有無利益迴避疑義問題」,進行專題報告與備詢。

對此,國民黨團也發出甲級動員通知,要求黨籍立委強力論述,擔任第一棒的國民黨立法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曾銘宗表示,管中閔在5月2日向校方申請核准兼任台灣大哥大獨立董事,5月17日校長楊泮池核准,6月14日台灣大哥大股東會改選董事,管中閔依公司法當然就任,而台大於10月2日函覆台哥大同意兼任獨董,而教育部認為管中閔這時候才能就任獨董,這觀點不僅實務上做不到,也違反公司法以及證交法獨董應盡義務。

教育部常務次長林騰蛟表示,依照兼職程序規範,基本上要經過學校正式的公文函文同意才算。

曾銘宗反問,在這段空窗期,若公司發生重大淘空案件,獨董是否要負責任?股東可以控告董事嗎?

顧立雄答詢時強調,在沒有其他法律適用的時候,依據證交法相關規定,當然就任就該執行職務,但台大校長遴選案,還須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因此台哥大要先取得與台大之間的產學合作契約,也就是台大正式同意的函文。

顧立雄也提出質疑,若沒有取得台大同意,管中閔是否能在此情況下執行獨董職務,考量未來校方沒有發出正式同意公文,反而會造成董事會決議效力的問題;「不該在台哥大未與台大簽署合約前,參與董事會決議,否則將有害公司治理」。

曾銘宗進一步說,管案不是個案,除了管中閔外,台大有多達140位教授兼任獨董,那未來上市(櫃)公司要開始擔憂找不到獨董。

顧立雄答覆,「我認為不用擔心」,如果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相關規定,本來就要依法遵循相關規定,履行相關核准,未來將請證交所來釐清,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申請程序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