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今(25)天再以「三中案」傳喚前總統馬英九及中投公司前董事長張哲琛等人,馬英九在上午9:20抵達北檢時雖沒回應,但在下午1點40分左右,卻透過馬辦發表聲明指出,北檢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義務」及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程序要求,「鋪天蓋地對外散佈不實偵查資訊,企圖引導輿論,毀滅我的人格和名譽」。馬同時強調,雖然北檢傳訊必須出席,但在該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未釐清前,「我決定行使法律賦予我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馬英九聲明表示,自卸任公職二年來,面對種種莫須有的指控,一向全力配合台北地檢署的偵查,換來的卻是長達14.5個小時、被外界批評的「疲勞訊問」,以及鋪天蓋地對外散佈不實偵查資訊,企圖引導輿論,毀滅我的人格和名譽。

馬英九認為,北檢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義務」及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程序要求,由北檢偵辦相關案件,恐怕已難期公平。因此,馬英九去年親自告發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主任檢察官王鑫健涉嫌洩密,並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但是,北檢今年1月19日回函答覆「礙難准許」,而且還是由偵辦三中交易案的黃檢察官自己審核決行。這種毫不避諱的球員兼裁判行為,「使我深感台北地檢署在本案中對我的處置,恐怕也是『礙難公平』」。

馬英九認為,據台北地檢署今年2月5日來函表示的法律見解,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對於馬移轉偵辦的聲請,程序上應該由台灣高檢署處理才合法,怎麼會由已經被質疑難期公平的台北地檢署,自己審核自己是否應該被移轉偵辦呢?更別說北檢在馬告發的當晚,在還沒有分案偵查前,就召開記者會否認洩密,還把責任推給媒體。如此輕率的處置,如何讓人相信台北地檢署的偵辦會公平?

因此,馬英九強調,「雖然台北地檢署傳訊我,我必須要到,但是,在本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在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難期公正客觀的疑慮還沒有消除之際,我決定行使法律賦予我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最後,馬英九說,「我相信,只要台北地檢署沒有奉命一定要起訴我,能夠公正、客觀、完整、詳實的檢視所有事證,就會知道我沒有犯罪。當然,如果台北地檢署另有考量,我雖不好戰,但也從不畏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