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拍板,即日起重大疾病以及癌症保險的新保單一律取消「復效等待期」的規定,即保戶投保重大疾病及癌症險後,未來申請復效不用等待期,就能獲得理賠。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近期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修正第67點條文以及增訂第15-2點條文,即日起生效。

為兼顧保戶合理的期待,第67點修正條文明定,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於投保時的等待期間最長得為90日,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現行民眾投保重大疾病或癌症險時,若不慎停效,民眾申請復效通常需有30天到90天不等的等待期,即等待期間內,民眾是無法申請理賠的。

保險局指出,第67點修正主要基於保險法第116條第3項的規定,並考量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承保時的等待期間最長90天,復效時不宜再有等待期間的約定,因此,修正規定,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復效期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

保險局表示,本次修正為即日起生效,即自金管會4月9日發文後,壽險公司新銷售的重大疾病及癌症保險就必須適用「復效無等待期」的規定,至於已投保者,則依原有的保單條款規定。

另外,第15-2點明定個人2年期以上壽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且撤銷權的行使不論是否要體健的保險案件,要保人都可行使。

保險局表示,現行實務上,對2年期以上壽險商品提供撤銷權的規範已行之有年,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因此,明定於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中,並規範民眾無論投保的是要體檢的保件,還是不用體檢的保件,都可以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