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以「法院認證的男妓」等語損其名譽,提告求償。一審判馮光遠賠償新台幣15萬元,二審今天改判馮共應賠償50萬元,並在臉書刊登澄清聲明。

金溥聰主張,馮光遠自民國104年3月起,在臉書以「法院認證的男妓」、「混蛋、爛咖、特殊性關係」等語謾罵他,因此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馮光遠應賠償15萬元,雙方均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馮光遠指金溥聰是「法院認證的男妓」,進而說金溥聰曾擔任的駐美代表、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是由「男妓」、「他,馬的男妓」擔任,又以「混蛋、爛咖、下流胚」謾罵,不法侵害金溥聰名譽權,馮光遠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馮光遠的文章足使他人認為金溥聰是經法院認證,以身體或其他低劣方法不當攀附服務對象以換取權位、財富等利益,如同娼妓,是以相當不堪的言詞貶低金溥聰社會評價。

承審合議庭認為,馮光遠應賠償金溥聰精神慰撫金新台幣50萬元,一審只判15萬元,因此再判馮另賠償35萬元。

合議庭也考量,馮光遠相關不實言論是發表在他的臉書粉絲專頁,因此判決馮光遠在臉書刊登澄清聲明一天,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