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老婦去年到自助餐廳消費,結帳後回頭竊取1尾新台幣20元的柳葉魚,業者發現報案,老婦被警方在公車站逮捕,台中地院今天依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77歲邱姓老婦民國106年9月1日中午,到位於台中市西區自由路的台中地方法院自助餐廳,購買雞排1塊、配菜1份及小碗白飯1份的餐盒,並付款40元給曾姓業者後準備離開。

但邱婦又走往菜台區,持菜夾竊取柳葉魚1尾,並放入餐盒內得手,曾姓業者發現後上前告知要報警,邱婦問「你的魚多少錢我付」,但業者堅持要報案,邱婦見狀離開現場。

警方獲報後,在曾姓業者指引下,到台中地院外公車站牌旁,將邱婦帶回警局偵辦。邱姓婦人向警方供稱,她並未有任何竊盜行為,當時購買雞排和1條小小的魚,飯由老闆娘倒入餐盒,她並沒有偷魚。

曾姓業者表示,雞排1塊30元、配菜算5元、白飯5元,當時結帳總共收40元,如果對方當時有夾柳葉魚,1條是20元的價格,不可能餐盒只收費40元。

法官認為,一般人若被指控行竊且已報案,理應留在現場澄清指控,但邱婦卻離開現場,被告證詞無法採信,且事後沒有悔意,今天依竊盜罪判處拘役30日,以1000元折算1日需罰3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