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不滿作家馮光遠指他與前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進而操弄國家名器。高院更一審認定馮侵害金的名譽權,今天判決馮光遠應賠償金溥聰新台幣50萬元。

全案緣於金溥聰不滿馮光遠自民國101年9月起,陸續於記者會、週刊雜誌,捏稱他與時任總統馬英九有「特殊性關係」,並藉此獲得職務,干涉政府人事,向馮光遠起訴求償新台幣200萬元及登報道歉。

法院一審駁回金溥聰請求,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104年10月初逆轉,改判馮光遠須賠100萬元並登報道歉。馮光遠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馮光遠以「特殊性關係」連結「後宮」、「愛侶」、「男妓」,影射金溥聰與馬英九為同性戀,且憑藉該性關係不當獲取權位及財富的言論,不法侵害金溥聰名譽權,應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承審合議庭認為,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已說明,同性戀基於男女平權及憲法對於婚姻自由及平等權等基本權利保障,不應受到譴責、非難及歧視。金溥聰已婚且育有子女,無論指他與配偶以外的人為同性戀或異性戀,都足以使人認為金溥聰有違悖婚姻忠誠的行為,應屬負面陳述。

合議庭指出,馮光遠並非單純指金溥聰為同性戀者,而是直陳金溥聰藉與馬英九的同性戀關係,並使用「後宮」、「男妓」等於性關係上帶有男權至上及金錢對價的用語,公然陳稱金溥聰憑性關係、性交易來不當攀附、換取權位及財富,並與馬英九基於同性戀關係共同操弄國家名器、破壞民主政治,客觀上足以貶損金溥聰於社會上的評價,已損害金溥聰名譽。

合議庭認為,馮光遠對於他的言論,不能提出可合理懷疑的依據,不能認為已有合理查證,且馮光遠在金溥聰公開否認與馬英九為同性戀關係後,仍一再指稱其與馬英九為「特殊性關係」,應認具有惡意。

新聞稿指出,馮光遠就「特殊性關係」等言論構成侵權行為,審酌馮光遠發言次數、行為態樣及雙方地位、經濟,判決馮光遠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金溥聰仍可上訴,馮光遠因判賠金額未超過150萬元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