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學運時佔領立法院,立委黃國昌等22人遭控煽惑他人犯罪一案今二審宣判,法官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對此,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邱忠義今(13)日指出,地方法院是以公民不服從為由判決無罪,但高院認為檢方是起訴關於言論或妨害公務、侮辱公署,「沒有涉及佔領立院動作,就不必適用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問題。」

2014年3月18日發生太陽花學運佔領立法院行動,當時學運領袖林飛帆、陳為廷、黃國昌等22人被台北地檢署依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嫌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無罪,遭檢方上訴。今早二審結果出爐,台灣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宣判,根據速審法規定,由於一二審皆無罪,檢方不得上訴,幾乎確定無罪。

對此,邱忠義今早在記者會上表示,被告等人因為服貿程序認為沒遵守正當程序,選擇與立法院議事最相關、對日常生活影響較小訴求,並非專門製造暴力妨害安寧意圖,因此參考大法官445號解釋,無明顯立即危險,應給予保障,不應事後以刑罰制裁。

邱忠義表示,被告等人所為各式主張屬於政治性言論,當日純粹表達政治訴求,尋求在場民眾進入立院,反映民意,此種抗議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邱忠義也強調,地方法院是以公民不服從判決無罪,但高院認為本案沒有涉及佔領立院動作,檢方是起訴關於言論或妨害公務、侮辱公署,就不必適用公民不服從以及抵抗權問題。另外,由於本案一二審皆判無罪,依速審法已不能上訴。

高等法院指出,本案的前題是導源於具爭議性的服貿協議的「議事程序」,而檢察官在整體事件中,只是針對「言論」的部分追訴,也就是檢察官只針對煽惑、集會遊行、侮辱公署及妨害公務等部分起訴,並沒有起訴被告等人佔領立法院的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所以不必套用抵抗權、公民不服從運動等理論的問題。

高院指出,被告等人因認立法委員就服貿議題未能恪盡立法委員職守,乃選擇至與立法委員議事最相關且對社會大眾日常生活影響較小之立法院聚集,表達其等訴求,彰顯者即係對立法委員粗糙議事之不滿;其等要非漫無邊際流竄或刻意選擇社會大眾生活之場所惹事生端,此亦顯現我國人民於對公共事務除可自由表達不同意見,亦可提出理性之批判,此實係台灣社會得之不易之言論自由,此等表意自由,亦屬民主國家之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

高院也指出,本件佔領立法院行為持續期間有月餘,該段時間內,立法院院長亦多次經由電子媒體,表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尊重之意,立法院係國家最高民意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本即應廣為傾聽並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之本質所使然,此亦係台灣社會得之不易之民主成果及言論自由,更彰顯台灣民主社會之可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