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騷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懲戒,判決「免除法官職務」,但陳鴻斌向職務法庭提出再審後,職務法庭竟以陳鴻斌的行為「尚屬輕微」且「頗有悔意」,改判不需免除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引發外界譁然!由於該案最初是由民間司改會對陳鴻斌提出「法官評鑑」,經過監察院彈劾後送職務法庭,司改會今(12)日在監察院前召開記者會,抗議該再審判決「違法不當」,訴請監院對該案提起「再審」。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做出再審判決的職務法庭「組成」有瑕疵,依據法官法的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應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但是,再審判決的審判長「林文舟」,並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長。雖然林文舟受訪時表示,現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到任時間點,是在認定構成再審事由後,林文舟是為了顧及當事人的想法才不更換法官,但當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在因病辭任時,為何不是由委員長「石木欽」加入合議庭,反而是由「謝靜慧」法官加入?由此可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公懲會委員長加入,合議庭的組成根本不符合法官法規定,因此訴請監委應對此案提起再審。 

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當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報請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但在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的判決卻是對國人宣示「法官利用權勢對助理做出騷擾行為是小事,罰款就足夠」,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公開的縱容,也是對於法官性騷擾不需嚴懲的雙重標準,而且在婦女節公布這種離譜判決,更是一大諷刺!陳雨凡表示,陳鴻斌若因此保有法官身分退休,高額退休金可能還要由全民買單,「我們要求當初提出彈劾的監委應對該判決提起再審,絕不能任由職務法庭姑息性騷擾」。

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表示,陳鴻斌在助理續聘會議前一日,邀約助理出遊,甚至未經同意親吻助理嘴角,可說是利用助理對於工作需求進行騷擾的鐵證,但職務法庭提出歷年考績紀錄,試圖為陳鴻斌開脫,卻忽略此種騷擾因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常遭隱匿,根本不會反映在考績上。職務法庭的判決更荒謬地以「曾為被害人介紹對象」,作為陳鴻斌「深具悔意」的象徵,做為輕判的理由之一,完全無視法官的適任與否,與他是否「深具悔意」完全無關。若深具悔意即可重回法官職位,我國追訴犯罪之公職人員又何曾對犯罪者如此「仁慈」?陳昱廷表示,從該案例可以發現,一個全部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無法期待能夠公正地審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職務法庭一定要有外部成員加入,才有可能擺脫法官的本位主義,做出值得國人信賴的決斷,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參考國民法官制度,讓人民可以參與職務法庭的審判。

司改會法務主任黃盈嘉則表示,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的懲戒大抵有免職、撤職、罰款、申誡幾種,而在陳鴻斌這個再審判決中提到,「在沒有必要剝奪陳鴻斌法官身分之原則下,選擇較重的罰款懲戒種類」,又因為法官法規定罰款最高額是一年的薪資,職務法庭就認為罰他一年薪水「不算輕罰」,已經足夠,但陳鴻斌的行為已經損及司法形象,明顯不適任法官,除了罰款外,至少也應該強制「再教育」,例如可施以「性別教育」,避免往後同樣情形再度發生。

最後,司改會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請求監委應立即對該案提出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