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會今(9)日下午2點就婦聯會前主委辜嚴倬雲、女兒辜懷如和劉姓助理共3人涉及侵占及毀損過去重要政治檔案乙案,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以函文檢附告發狀及相關卷證,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發,並由相關承辦人員送刑事告發狀至台北地檢署,盼檢調單位查核後,依法追究,以回應國人對轉型正義的期待。

黨產會表示,該會於今年2月1日以黨產處字第107001號處分函認定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婦聯會)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後,經媒體揭露稱辜嚴倬雲的李姓秘書已於1月31日至婦聯會大樓取走辜嚴倬雲辦公室物品,該會為保全婦聯會內涉及我國轉型正義歷史真相之相關政治檔案,旋即展開調查,並於2月7日起陸續約詢婦聯會員工、司機、辜嚴倬雲的女兒辜懷如及相關人士後發現,早在今年5月辜家人已將多達170箱資料檔案搬離婦聯會大樓,並在辜嚴倬雲的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毀。

黨產會指出,婦聯會員工於去年5月中旬基於辜嚴倬雲的指示,將該會於民國95年以前的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依據不同處室分門別類並加以裝箱標示(標註顏色、數字以資辨識),隨後搬運至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5號8樓,交由辜嚴倬雲、辜懷如保管。

黨產會進一步說明,去年11月底至同年12月初,辜懷如指示其劉姓助理將前開資料從德惠街搬移至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二段96號4樓;另在辜嚴倬雲的指示下,由辜懷如協同其劉姓助理銷毀。

黨產會認為,辜嚴倬雲、辜懷如雖然辯稱去年5月中旬自婦聯會運至德惠街16-5號8樓的東西皆為辜嚴倬雲的私人物品,但據該會約詢相關人等均一致表示,前開物品包含各處室95年以前的檔案資料共計170箱,辜嚴倬雲和辜懷如的主張與事實不符,其行為涉及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而辜嚴倬雲於去年12月22日被內政部撤免其婦聯會主任委員職務時,未返還其保管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且在未徵詢婦聯會同意下,逕自指示辜懷如銷毀相關帳冊及檔案等會務資料,實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刑法第352條毀損他人文書罪嫌及促轉條例第19條毀壞政治檔案罪嫌。另劉姓助理因共同協助銷毀婦聯會之帳冊、檔案等會務資料行為,與辜嚴倬雲、辜懷如兩人一併告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