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地震造成多處建物受損,營建署指出,除協助災民安置及辦理建物安全鑑定,為加速重建,將比照台南震災,補助地方政府危險建物拆除清運工作,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2000元。

花蓮震災重建小組召集人、行政院政務委員陳美伶將在23日召開「0206花蓮震災救助及重建專案小組」第四次會議。

陳美伶日前也指出,中央已編列約2.1億元相關重建費用,提供重建法令、技術諮詢及融資管道等服務,並補助民眾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及擬定重建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已動員建築、土木及結構技師,針對花蓮地區民眾對震後有疑慮的建築物,提供建物結構鑑定,也提供租屋補助及相關修繕重建補助。

而為協助災民加速震災後重建及維護公共安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組長黃敏捷表示,將補助受災縣(市)政府辦理災害後危險建築物拆除,這次花蓮遭地震重創的統帥飯店、雲門翠堤大樓、吾居吾宿大樓,及舊遠東百貨大樓都是補助的範圍。

黃敏捷說,花蓮強震比照當時台南地震的危險建築拆除補助申請,依照每平方公尺補助2000元的原則,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再另外說明申請。

黃敏捷指出,這項計畫為災後搶險措施,將由受災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辦理緊急評估(鑑定紅黃單),在收集受災戶的拆除同意書與審查需求經費後,送營建署彙報行政院核定執行。

據營建署說明,災後危險建物拆除清運補助範圍,包括第一,震災後建築物倒塌或嚴重毀損,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辦理搶險拆除者。

第二為建築物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緊急評估結果有危險之虞,並以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於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其有權處分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出具拆除同意書,由政府協助拆除者。

第三是受災戶住屋裂痕深重或傾斜過甚,非經拆除重建不能居住,或因遭砂石掩埋或積泥沙致不能修復,其有權處分人於規定期限內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出具拆除同意書,由政府協助拆除者。

第四,經書面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在一定期限內辦理建築物修繕、補強或拆除,逾期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有危害公共安全,或未在期限內出具拆除同意書,由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81條規定強制拆除者。(編輯:林興盟)107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