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今天說,加班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5日預告截止,勞動部今天拍板加班換補休期限「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

黃維琛表示,甲案讓勞資雙方好操作,原本的特休年度終結是什麼時候,補休也是同一個年度終結,對勞工來說不會拖太久。

黃維琛強調,勞工也不用太膽心,法條的本身就說期間是勞雇雙方的協商,所以一定要尊重,但為了不讓特休一直往後延,才要規定一個最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