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今日媒體報導「2018臺北燈節」活動違反相關法律及質疑標案的合法性,台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發稿譴責,觀傳局表示,報導內容多處並非事實甚至誤導大眾,希望媒體應導正視聽,否則不排除採取法律行動。

有媒體宣稱,燈節廠商得標後再將小提燈及遊行另案處理的適法性問題,觀傳局強調,沒有「不公平競爭」問題,原廠商小提燈設計因未符合機關需求,因此依契約履約管理規定,採行使第三人改善;遊行活動則因廠商未能依服務建議書所提方案執行,採解除契約方式處理,都是雙方契約成立後,廠商因有履約瑕疵所採行的管理措施,並補充,因這些措施都非屬雙方合意契約變更的概念,沒有報導所稱修約的問題。

至於遭質疑小提燈設計及製作的新標案在5天內完成評選、議價及對外發表,觀傳局澄清,該案1月15日上網公告,25日截標,26日評選及議價。由於評選時投標廠商即需提出小提燈設計圖及模型,在當天決標後即開始進行圖稿修正。29日定稿後,廠商即趕製記者會所需的小提燈數量及製作大型道具,並在2月2日召開記者會公布今年樣式,屬履約的正常程序,一切均依契約規定辦理。

觀傳局補充,當有履約瑕疵,依契約規範得採全部解除、部分解除或採行使第三人改善等方案,在衡酌契約執行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加以整個燈節時程緊迫,且除小提燈及遊行外,其他如燈區設計等工作已經陸續進行,也具可獨立完成的特性,所以廠商所需負責的其他工作項目仍持續執行。

觀傳局最後解釋,該案在去年12月28日決標公告後,廠商與機關的契約關係就已成立生效,並無尚未簽約即修約或先一步對外公開招標的問題;同時聲明,燈節活動為市府年度重要活動,對於媒體不實指控,未來不排除依加重毀謗罪及民法第184條等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