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總局專門委員林振勇在任職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分別在105年7月16日、26日2次酒後駕車肇事,犯刑法第185條之3,經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且事後均未主動告知服務機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監察院今(24)日審查通過,並公布監察委員高鳳仙蔡培村提案,彈劾林振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高鳳仙及蔡培村表示,此案彈劾理由有2點,第1點為林振勇任職高雄市監理處副處長期間,於100年7月21日晚間因酒後駕車,逆向行駛高速公路,遭警察攔檢,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仍不知警惕,竟在任職嘉義區監理所副所長期間,於105年7月16日晚間因酒後駕車,追撞前方車輛,使得該車再推撞前方車輛,又不知悔悟;於同月26日晚間酒後駕車追撞前方車輛,2次酒駕均經法院判決成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在案,核有重大違失。而第2點則是林振勇2次酒駕肇事後,均未依規定主動告知服務機關,經不具名民眾於事發2個月後向公路總局檢舉,違失行為明確。

高鳳仙、蔡培村指出,林振勇雖辯稱嘉義區監理所考成會曾作成記大過等懲處,惟公路總局不予核備該懲處令及考成會召開之程序不合法等等,但是林振勇所辯僅在爭執機關處分當否,並不影響其酒駕肇事等違失行為之認定。

高鳳仙、蔡培村強調,林振勇核有重大違失,已影響公眾對其職務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於是彈劾林振勇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