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華視總經理人事案備受社會關切,鑒於公視基金會為受政府捐贈持有華視83.24%股份之最大股東,公視基金會應踐行監督華視營運之責;為確保公廣集團運作符合公共課責原則,文化部鄭麗君於今(23)日邀請公視基金會董事及該會指派擔任華視董事之法人代表,瞭解華視董事會日前針對總經理人事案之相關處理情形,並就華視治理爭議、未來總經理選任,以及文化部正在研修的公共媒體法修法方向等議題,進行廣泛性的意見交流。

文化部說明,華視公司是政府依據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規定,將股份捐贈予公視基金會所設立的公共化無線電視台。基於公司治理及媒體自主原則,文化部對華視公司並無人事權,華視人事聘任一貫尊重董事會決議,亦無支持與否問題。但鑒於公視基金會為受政府捐贈持有華視83.24%股份之最大股東,華視董事會亦主要由公視基金會指派之法人代表組成,公視基金會應本於公共課責,踐行監督華視營運之責。

文化部身爲公共電視法主管機關,為確保公共課責原則,在今日與出席董事充分溝通及互相表達看法後,就華視公司治理爭議達成四點共識:

(1)、文化部基於制度,尊重華視公司董事會本次總經理人事案所作之決議,無支持與否問題。但對於過程中所產生的紛擾及爭端,建請華視董事會就相關處理程序及解任理由之妥適性,向公視董事會進行完整說明,並由公視董事會檢視後向社會釐清疑慮;並希望華視董事會能善加溝通,以期儘速化解紛爭。

(2)、建請華視未來總經理的選任,可採公開徵才方式,由董事會及董事長共同選出適任人選。

(3)、在公共電視法修正為公共媒體法完成前,建請華視董事會及公視董事會確立董事長、總經理間之職權劃分原則,並知會本部;未來修法宜從法律面釐清組織設計原則及職責分工。

(4)、建請華視董事會未來就總經理及一級主管之聘任需建立利益迴避原則,或至少符合利益相關揭露為原則,以杜絕疑慮。

針對文化部正在研修之公共媒體法部分,將以公共性、產業性、國際性三大願景目標,重新定位公共媒體角色,與會公視及華視董事多數對此願景表示贊同,惟文化部也表示在此願景下,仍需就相關具體規劃及法律條文草擬持續研議,並由公視、華視、中央通訊社、中央廣播電臺各法人董事會代表及員工(董事)代表參與草案研修,整合共識,共同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以期儘速提出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