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裕化工廠在105年底排放漆彈廢水,嚴重汙染鳳山溪水質,高雄市環保局以該公司未遵行停工命令移送法辦,並由高雄地檢署指揮偵辦,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日前經高雄地方法院重判負責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個月,亦判決該公司應執行罰金2100萬元,是水污染防治法修法後的重判案例,展現台灣目前重視環境正義的精神。

環保局表示,陽裕食品公司從事漆彈製作,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公告之化工業,將未經處理廢污水排入鳳山溪,105年1月19日已被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命令停工,但卻未遵行停工命令,於105年10月24日及11月16日遭環保局查獲仍繼續從事漆彈製作並排放廢水。105年10月24日的廢水經檢測結果COD為25,000mg/L,遠超過裁罰排放標準之濃度最高的50倍。

105年11月24日經高地檢署檢察官指揮警隊,會同環保局、衛福部及水利局等單位赴現場聯合稽查,發現陽裕仍持續排放廢水,當場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將林姓負責人帶回,並向法院聲押獲准,並將實際負責人與該公司予以起訴。

環保局表示為維護河川水體,水污染防治法104年修正後已大幅提高罰鍰金額及刑責,本案由於該公司未遵行環保局的停工命令,還排放廢水嚴重污染鳳山溪,除了實際負責人因三度被查獲而判決三次有期徒刑外,對於公司法人亦處罰2100萬的高額罰金,可以說是為環境成本付出了相當的代價,對於目前仍便宜行事的工廠,應該會有所警惕。

環保局呼籲工廠欲排放廢污水,應許得排放許可證,並落實水處理設施之操作,不應將未經處理之廢水直接排放,如經查獲將依水污染防治法裁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對於沒有排放許可之業者,除將處以重罰外,還會要求停工改善。另外無排放許可證,且排放有害健康物質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而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不遵行停工命令或排放廢(污)水超過放流水標準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嚴重污染環境者,則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