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勞工團體於今(23)天遊行所提「要求主動撤回勞動基準法修法」之訴求,勞動部重申,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不會倒退,例外也絕對不會變成原則。

勞動部說明,去年《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的修法,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確實已發揮積極且正面的效用。然而,不可諱言地,對於少數例外情形,亦因為缺乏適度彈性而造成實務運作困難,各界多所批評與建議。

政府廣泛聽取各界意見後,在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提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堅持勞工權益「四不變」:即「正常工時不變」、「週休二日不變」、「加班總工時不變」、「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同時考量勞動現場之實際需求,增加「四彈性」:即「加班彈性」、「排班彈性」、「輪班間隔彈性」、「特休運用彈性」,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仍以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為原則,勞動部說,政府願意承擔把關責任。輪班制更換班次的休息時間所規範的是採取「輪班制」且限於「工作班次更換」時之銜接點,而且仍然受到每日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12 小時之限制。

近日亦有立法委員提出之修正動議,增訂但書「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 8 小時」規定,勞動部認為,確為可採行之作法,未來倘若法案通過,將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有「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而須適用例外規定之必要情形嚴予把關。

有關例假規定之修正,勞動部認為此次修法,「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絕非全面放寬讓所有事業單位均得調整例假,僅允許「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 4 類特定情況,於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後始得為之。

勞動部認為,未來透過政府把關,即使同意給予例外彈性,也不會毫無條件限制,會就適用時機嚴以律定。再者,個別事業單位要取得例外彈性,雇主必須經過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 30 人以上者,也要求必須報地方政府備查。勞動部再次強調,將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事後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確保勞工基本勞動權益獲得完整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