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委員長祝基瀅在13年前,被控挪用款項支付妻子出國機票旅費遭起訴案,一審法院認定罪證不足,判處無罪。高院二審今天駁回上訴,仍判祝基瀅無罪,還可上訴。

祝基瀅在民國85年6月至87年2月,擔任行政院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台北地檢署起訴表示,祝基瀅擔任委員長職務時,多次簽報行政院並獲准訪問僑社,行政院雖同意出訪計畫,但特別註明「夫人出國旅費應自理」。

祝基瀅妻子隨同出國拜訪僑社,除85年10月赴美的機票,是祝基瀅以自有的航空公司酬賓券兌換機票抵用,其餘新台幣39萬餘元,均由與僑委會簽約承辦的旅行社先行墊付。

北檢起訴指出,祝基瀅等人明知世界華商經貿會議總聯絡處經費,不得挪用與華商會議無關用途,更不得支付私人旅費,但祝基瀅等3人於不法利益的犯意聯絡,竟以華商會議總聯絡處支援僑委會旅運費39萬元名義,逕行支付旅行社,清償所積欠的機票旅費。

北檢認為,這種行為已損害華商會議總聯絡處,祝基瀅等3人觸犯刑法背信罪嫌,在92年11月25日依法提起公訴。全案於起訴移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人在國外的祝基瀅以身體不適等理由請假,承審法官雖回函要求出具醫院證明,但祝基瀅未提出,承審法官在93年5月發布通緝。

祝基瀅後來回國面對官司,他向法官說39萬多元的機票費用,是經過華商會議總聯絡處同意支援償付,但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北院6月判祝基瀅無罪,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

高院發布新聞資料指出,祝基瀅的妻子非因私人因素隨丈夫出國,自然不應排除僑委會以其他管道,籌措資金的可能性。

此外,時任華商會議總聯絡處的陳姓主任也證稱,祝基瀅出訪僑團,符合華商會議聯繫海外僑胞的目的,而且一般外交出訪,需要與婦女僑團交流,有夫人陪會比較有幫助,首長由夫人陪同出國是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