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7)日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修正草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初審。初審條文明定,具原住民身分的選舉人,得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申請,便可移轉至其他縣市投票。經朝野立委協商後,會議主席鄭天財裁示,草案提報至院會討論前,仍須經朝野協商。

為提升選舉投票率,國民黨立委鄭天財與廖國棟各自針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提案。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提案指出,人民選舉、投票、參政權是「憲法」明定的基本人權,但原住民因就學、就業、生活等因素散居全國各地,無法長途跋涉返鄉投票,致投票率偏低。其中平地或山地原住民立委選區都是以全國為選舉區,選務單純,適合作為國內漸進式實施不在籍投票的典範。

初審條文指出,具原住民身分中央公職選舉之選舉人,得在期限內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移轉至戶籍地以外縣市投票。至於申請申請書件、查核程序、選舉人名冊編造及投票通知單寄送等相關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此外,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修正草案」,鄭天財提案說明表示,考量國內政治信任度及選務作業可行性,宜應針對總統、副總統選舉,先行辦理原住民不在籍投票,以作為國內實施不在籍投票的試金石。

上午經朝野協商,最終會議主席鄭天財裁示,相關初審條文在提報至立法院院會前,仍須經朝野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