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署的「北投不動明王石窟」未善盡文化資產管理維護之責,又限期逾未改善,台北市文化局今天對國有財產署開出30萬元罰單,這也是台北市對中央公部門 「祭出」第一張罰單。除這張罰單外,北市文化局並呼籲文化部也要善盡職責,「管好」中央部會轄內文化資產。

台北市文化局表示,位於北投幽雅路杏林巷的「北投不動明王石窟」民國87年公告為市定古蹟,古蹟坐落範圍土地都是國有土,土地建物管理機關包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創建於1920年代,係旅館星乃湯經營者為祈求生意興隆創建,與北投溫泉區之開發關係密切。

不動明王為大日如來之化身,屬於密教真言宗,並不多見;石窟形式寺廟,及各時代建立的石碑等石造遺蹟,具稀罕價值。古蹟本體包括:石窟、拜亭、手水台、各種石碑、石造物。該古蹟屬開放參拜空間,指定為市定古蹟迄今,多由信眾自主維護場域環境。

文化局在今年4月接獲民眾反映:「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古蹟本體拜亭,有漏水坍塌之虞,文化局會勘評估:「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古蹟確有滅失和減損價值之虞,必須立即改善,隨即函請國有財產署儘速辦理修復並妥為管理維護,期間多次公文往返,但歸國有財產署始終消極因應。

文化局基於古蹟主管機關權責於106年6月26日函請該分署依建議改善事項,於文到一個月內提送改善計畫,否則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8條及106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但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維持歷來回應,表示「該分署僅係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坐落土地之管理機關,該拜亭非其經管財產為由,迄今未進行相關管理維護及緊急修繕計畫。」全案在106年7月26日逾改善期,依文資法第106條第1項第3款裁罰30萬元

文化局呼籲,公有文化資產依法本就應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編列預算管理維護;文化資產是全民珍貴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應由全民共同努力,非地方主管機關一己之力可完成。全國文資主管機關及土地最高指導機關,也應站在國土規劃及文資保存立場,統籌處理中央跨部會的協調,要求中央各機關針對其轄下所管理之公有文化資產依法編列預算管理維護。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明定公有文化資產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而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之權責,係負責審議及督(輔)導文化資產所有人、管理人執行相關文化資產之保存事務。

民眾檢舉北投不動明王石窟古蹟,未獲國有財產局妥善維護。   圖:台北市文化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