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行政院賴清德勞動部林美珠今(9)天在一例一休修法通過記者會中,都強調所謂的4不變和4彈性,但事實上,其中存在太多「例外」,賴揆強調,這些「例外」都可以透過勞資協商機制處理,並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但在「慣老闆」處處可見的台灣,始終處於弱勢的勞工真的能對抗得了資方的「彈性」嗎?這應該是今天在政院外抗議的上千名群眾心中的大問號,也是台灣勞工大眾的疑惑。

所謂的正常工時仍維持每日工時8小時、每週40小時,但現行的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已可以「例外」上調至單月54小時、3個月上限138小時;至於「週休二日」原則不變(鬆綁71),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由勞動部審核指定的行業「例外」,未來可調整例假、連續上班12天的勞工會有多少?在勞基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中,我們看不到「並非常態」的答案。

還有「加班費計算費率不變」的說法,也讓勞工疑惑,因為現行法條規定,假日加班1小時給4小時工資、加班5小時給8小時工資,今天修正通過的法條改為「核實計算」,就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之前的解釋是,老闆叫員工假日加班不會只加1小時,所以這樣的修正是回歸實際面,但據了解,在科技產業和外商公司的白領勞工現在確實有加14的情況,「核實」只是讓企業主節省加班費,願意讓勞工「多加班」、「多賺錢」而已。

此外,對於輪班間隔時間,其實也已從原先的11小時放寬為「例外」不得低於8小時,便利三班制輪班行業。而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可遞延一年,這到底是對資方有利還是勞工有利的「例外」呢?

反觀今天在政院外抗議「一例一休」再修法的30多個團體、逾千人的抗議訴求並不高調,只希望休息日出勤工時及工資的計算、加班時數上限、輪班間隔時間和71均維持現狀,另特別休假如遞延,以一年為限,應經勞工書面同意,於次年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未休畢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雖然《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已經政院院會通過,勞工只能殷殷期盼將送至立法院審議的草案內容,可以不要有這麼多「例外」,除了企業主的聲音之外,也聽聽勞工的聲音吧?!

在一例一休的修法草案中,閣揆賴清德和勞動部長林美珠都強調所謂的4不變和4彈性,但事實上,其中存在太多「例外」。   圖:謝莉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