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發動罷免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的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31日已表達參與意願,中央選舉委員會排定12月6日到15日辦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將確定登場。

中選會召開委員會議後透過新聞稿表示,依法宣告新北市第12選舉區選出的黃國昌罷免案成立。不過,罷免案要過關,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達6萬2798票。

中選會也公布黃國昌罷免案時程,包括11月11日前由黃國昌提答辯書、11月16日前發布罷免公告、11月26日投票人名冊編造完成、12月6日到15日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12月12日前公告罷免投票人數、12月16日投開票、12月19日前審定罷免投票結果、12月19日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活動期間,選委會應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應到場發表。但經提議人的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中選會官員告訴中央社記者,新北市選委會將詢問孫繼正與黃國昌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如果兩人都同意不辦就不辦。如果只有一方反對,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仍將舉辦,這也將是選罷法修法開放罷免案可宣傳以來的首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

孫繼正晚間告訴中央社記者,黃國昌案是選罷法修法後首件成案的罷免案,為樹立典範,選委會如果詢問是否同意辦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他「願意」,就由他和黃國昌上電視說分明。

截至晚間10時,記者仍無法取得黃國昌是否同意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回應。

罷免案投票後,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日起3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

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日起,4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如果罷免案遭否決,在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再被提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