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高雄市旗山大溝頂太平商場拆遷案,高雄市長陳菊告國民黨立委陳宜民誹謗一案,今(20)日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高雄市府表示,陳宜民所稱「太平商場後方土地與陳菊市長親戚有關」,已經法院查證,與高雄市長陳菊及其親屬毫無關係;而據高雄地方法院106年10月20日新聞稿所載,法院亦認陳宜民立委所述並非事實,已損及陳菊市長名譽。對於一審判決,市府表示十分遺憾,並決定提起上訴。

高雄市府新聞稿也指出,法院也以陳宜民立委表明消息據「聽說」而來,認定陳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減輕其查證義務,置陳菊市長名譽受損於不顧,陳宜民身為現任立法委員,依身份及言論影響力,更應就其所發表之言論負更嚴格之查證義務,對此市府強烈譴責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判決指出,陳宜民在記者會全部言論主要評論陳菊、高雄市政府就拆除太平商場政策合法性與正當性,此在民主社會是屬可受公評之事,就此所為評論當屬善意所發表意見,此時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即應為較高程度退讓,應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疇,不能認為陳宜民基於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的名譽權,因此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國民黨籍立委陳宜民去年7月召開記者會,指控高雄市長陳菊以治水之名強拆民房,質疑財團介入「大溝頂與陳菊親戚土地利益有關」,陳菊因而提告陳宜民誹謗,提出民事求償1元,並要求在報紙半版登道歉聲明,今(20)日高雄地院宣判,一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