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陸委會今(19)日表示,澳門政府為預防及打擊洗錢與資助國際恐怖主義活動,自11月1日起,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門幣12萬元(約台幣48萬元)以上之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包括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等,都應申報,以免受罰。

陸委會表示,關於澳門政府將生效的「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新規定,旅客入境澳門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

其次,旅客出境澳門時,雖無需主動申報,惟若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時,即應如實申報,否則也可能被科處澳門幣1千元至50萬元罰款。至於黃金與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則不在申報範圍內,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則無需申報。

陸委會並提醒國人,可事先致電澳門海關查詢專線電話:(853)8989-4317,瞭解個別需求之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澳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