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與北市文化局為了俞大維故居,互相「打嘴鼓」,文化部已連續三天發新聞稿與文化局「溝通」;今天再度針對台北市文化局指稱:「文化部在俞大維故居案,選擇性辦案」,發新聞稿澄清:「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故意忽略新舊法之變動,期盼文化局不要再誤導,回歸依法行政。」

 文化部並針對文化局指稱的「中正紀念堂」、「臺北機廠」由中央逕指定為國定古蹟一事說明如下:

中正紀念堂及臺北機廠均係指定於舊文資法時期,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年修正後,已明定成為國定古蹟的要件必須先成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故意忽略新舊法之變動,指稱本部選擇性辦案,不符事實,本部深表遺憾,也盼望文化主管機關勿誤導外界對於文資法之認知。

 有關國定古蹟台灣民主紀念園區(中正紀念堂)由本部(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於96年11月9日公告指定為國定古蹟;臺北機廠係本部於104年4月16日公告指定為國定古蹟,兩者均係依修正前之文資法規審議指定。105年修法之前,並無現行文資法17條第3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或接受各級主管機關、個人、團體提報、建造物所有人申請已指定之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審查指定為國定古蹟後,辦理公告」之規定。

 105年文資法修正後,增訂上述第17條第3項之規定,已明定成為國定古蹟的要件需先成為直轄市定、縣市定古蹟。又,本部於104年審查臺北機廠時,臺北機廠內已有臺北市定古蹟4處、歷史建築3處,與昨(18)日俞大維故居「未指定即由地方主管機關提送」,亦不相同。故本部依現行文資法第17條第3項之規定,要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如擬將俞大維故居提報為國定古蹟,應先由該市依法指定為直轄市定古蹟後,再向本部提報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