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表示,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含巴拉刈之混合劑)兩種農藥於今(5)日正式公告禁用期程: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希望藉由加強劇毒農藥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等目的。

防檢局指出,巴拉刈為除草劑,於民國57年核准其登記,現核准使用於水稻田等防除雜草,民國100年間,更核准使用於紅豆採收前之枝葉乾燥處理。巴拉刈便宜且效果顯著,但誤食致死率高,且無解毒劑。防檢局雖規定製造商必須於巴拉刈產品中添加警戒色、苦味劑、臭味劑及催吐劑,並落實販賣登記等管理措施,但不當使用該藥劑的事情仍時有耳聞。

防檢局表示,近來能替代巴拉刈的藥劑已陸續到位;為落實淘汰劇毒農藥政策,並考量到不當使用之風險,因此啟動巴拉刈退場機制。但鑒於合法生產之產品庫存仍在等待消化,及給予農民適當緩衝期間,因此採階段禁用政策。另外防檢局也將研發安全農藥,並配合代噴業者專買專用制度,希望以此全面取代巴拉刈。

近年來除草劑使用量有增加之趨勢,防檢局呼籲,除草劑不得使用於非農業用途,請使用者務必遵照法令施藥。持有公告劑型之農藥的農民也須謹記,依規定於期限內使用完畢,或洽製造商或販賣業者回收;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農藥管理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