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掏空案的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於94年被台北地檢署起訴,潛逃至中國,至今未歸,為台灣通緝要犯,而去年9月12日已逾追訴時效。但針對其不法所得部分,北檢認為陳由豪最後犯行時間是91年9月27日,並未超過20年沒收時效,今(4)日向台北地院聲請宣告沒收。

北檢指出,陳由豪於86年至91年期間,假藉支應東鼎取得觀塘工業港等籌備費,指示員工以「暫付款」填寫會計憑證,陸續掏空東鼎公司款項,不法所得累計4億668萬3745元,涉嫌最重可處5年以下的業務侵占罪;但陳由豪潛逃中國多年,此案所涉刑責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並已於105年9月完成追訴權時效。

但涉及陳由豪不法所得的部分,檢方當初是依刑法業務侵占罪起訴,最高法定刑為5年以下徒刑,沒收時效則是20年,因此案件終結日為91年9月27日,尚未超過聲請宣告沒收的法定時效,因此今天向北院聲請宣告沒收其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