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起開始實施勞退新制,目前適用勞退舊制的勞工越來越少,新北市勞工局提醒,適用舊制退休金制度的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退休條件,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請求權時效為5年,若超過時間,雇主將不再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

新北市一名勞工1999年7月進入一間公司擔任職員,63歲時因個人因素,2016年11月自請離職,直到新北市勞工局受理該公司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時,才發現該名勞工在離職當下已達退休條件,該公司卻未給付退休金,經勞工局要求補發後,該勞工最後依法領回130多萬元的退休金。

勞工局提醒,依舊制退休金制度規定,勞工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達25年,或工作年資達15年同時年滿55歲,或者是工作年資達10年同時年滿60歲等,即得向雇主申請退休,雇主不得拒絕,且必須於勞工退休日起30日內,一次給付所有退休金。

另外,勞工局指出,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時效為5年,勞工若發現自己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雇主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否則過了請求時效,雇主將不再有給付退休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