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身障又低收的夏姓婦人,去年4月將飼養的老病貓,放在動物醫院門口,被市府認定棄養貓咪,依動保法裁罰3萬元;夏婦提告抗罰,聲稱在紙箱內留下「請愛心人士認養貓」,並非惡意遺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年6月間以市府無法證明夏婦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判夏婦勝訴;不過,市府認為法院如此判決,將導致社會、業者及政府三輸,昨天(6月30日)決定上訴。

據了解,去年4月24日晚間9時44分,一位身穿大外套、頭戴安全帽的婦人,遮遮掩掩地將放著一隻病貓的紙箱,放在土城區一家動物醫院門口;9時52分,院方人員發現老貓,附近都沒看到人,便抱進去治療,但老貓咪狀況很差,不久就往生了。新北新動物保依據動物醫院監視器畫面,調閱婦人車籍資料,循線查出身障且具低入戶身分的夏姓婦人,雖對她的處境感到同情,仍依動保法開罰3萬元。

夏姓婦人的訴願遭駁回後,又提出行政訴訟,表示養了15年的老貓體弱多病,她生活困苦無力負擔醫藥費,為此已心力交瘁,當天晚上10點多,看見一名年約50歲的中年男子經過,便將老貓安置在紙箱裡,放了飼料跟紙條,心想若沒善心人士認養,她再把貓帶回家。

但市府認為,夏婦把貓放在未營業的動物醫院前,沒把貓交給人,現場也沒人接受或拒絕收容、認養,在她把貓放在門口、騎車離去的當下,就構成棄養的客觀事實。

夏婦告訴法官:「我的本意不是棄養,應該有人要救這隻貓。」她覺得,動物保護防疫處讓自己像犯人,感到非常不舒服。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夏婦所預估的「動物醫院可適時處理貓咪」確實發生,因此相信她「本意不是棄養,應該有人要救這隻貓」的說法,日前以「北市府應要舉證夏婦的行為,是主觀上故意或過失,但沒有舉證,所以不能處罰。」

新北市動保處彙整各方意見,決定提上訴。處長陳淵泉說,這項判決可以從3個面向分析,就行為人方面,夏婦丟棄老貓後,並未到動物醫院說明,也未舉證她在附近觀察,反將舉證責任回歸行政機關,並從嚴認定。夏婦經動保處調閱監視器查到車籍才出面,其將貓咪置之不理的行為,是典型的棄養行為。

就動物醫院方面,夏婦棄貓若不算棄養,是否代表動物醫院有接受貓的義務?動物醫院儼然成為合法的棄養地點,那後續的醫療費用誰來負擔?

就社會大眾方面,民眾發現棄養在醫院沒有違法,造成更多民眾可能會投機取巧,恐導致棄養案件增加,結果是社會、動物醫院及政府三輸。

夏姓婦人飼養15年的老貓,被放在動物醫院門口,雖獲醫治,不久即往生。   圖:翻攝新北市動保處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