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長林全14日拍板定案,過去沒有做過環評的礦場,在「礦業法」修法通過後都必須補做環評。礦務局長朱明昭今(19)日接受「新頭殼」訪問指出,須補做環評的礦場包括「2公頃以上」65件,「1-2公頃但位處環境敏感地區」者70-80件,環保署於上週研商會議時表示有把握「2年完成」。

行政院長林全14日召集跨部會研商拍板定案,「在礦業法修法通過後,過去沒有做過環評的所有礦場,都必須補辦環評程序,其中包括亞泥在內。」

修法後補做環評怎麼做?礦務局長朱明昭接受「新頭殼」訪問時指出,要等亞泥下次展限時再做環評要等20年,因此「礦業法」修法通過後即會要求「一定時間內補辦環評程序」。被問及已經核准的亞泥案若補做環評沒通過,是否會「撤銷」?朱明昭表示,目前還沒有討論到「是否撤銷」,還要跟環保署敲定;因為與之前「環評法」規定「新實施開發行為」開發前應實施的環評不同,現在是要規範「已經實施的開發行為」。

但朱明昭也強調,如果環評不過,一定是哪裡出問題,如果是水土保持有問題是「水保法」管理,安全問題是「礦業法」管理,如果是野生動物問題是「野動法」管理,相關法令會跟上來;此外,環評不過的話要有替代方案出來,如果替代方案再不過,認為那個地方不適合開發,業者可再換一個地方做環評,如果一直不過就沒辦法開採,因為「環評法」規定,環評通過以前不能核發開發許可。

若業者不「補辦環評」怎麼辦?朱明昭表示,礦務局就可以「註銷」掉原先核定的礦業用地,註銷後若要繼續開採,就要「重做環評」,回歸到環評法規定,如果再不做,「礦業法」也規定「2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也可以註銷。

但針對礦業法修正通過後「多久」要補辦環評,朱銘昭表示,要看補做環評的「總家數」,目前確定2公頃以上的有65件,但如果「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修法後再加上「1-2公頃但位處環境敏感地區」,則有70-80件,估計總和約120-130件,還需要再疊圖確定家數。

朱明昭進一步說,確定家數後,須再看目前國內可以做環境調查的單位有多少,一年可以做多少,以及環保署一年「審查能量」有多少;目前初步估計,環保署在上週行政院協調會議上表示,若只針對2公頃以上65件部分,有把握「2年」可完成。

至於業者排案等待環評期間需不需要「停工」?經濟部次長楊偉甫今也強調,「補辦環評過程中不會停工」,在現在這麼多案件要環評會不會塞車的考量下,按照礦業法修正草案目前設計,將設定礦業權有效期限到期前3年須做環評,修法後很快就會啟動。

但朱明昭也擔憂,目前有委員修法版本希望礦權展限期限從「20年」改為「10年」,且展限前「3年」又要開始做環評;然而用地取得、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平均要「5-6年」,台泥金昌案甚至高達11年;如此一來,礦業業者申請展限核准後,跑用地取得與環評程序花了5-6年後,就要再開始做展限前3年的環評程序,「變成一直循環,只能申請沒時間開採。」朱明昭說。

此外就「政策環評」部分,朱銘昭強調,目前在委託「台灣綜合研究院」評估階段,經濟部次長楊偉甫也強調在2018年6月底做出來。

此外楊偉甫也說,「礦業法」會是下會期行政院「優先法案」;就修正內容經濟部正在進行相關作業,會再徵詢不同單位意見,對於未來礦場展限時的處理,「環評法」施行前舊礦場如何符合現行規定,都會在「礦業法」修正中涵蓋。期許經濟部對於礦業政策找到平衡點,到立院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