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欲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今(9)日召開第2次公聽研商會,經過程序發言混戰後,總算進入到條文審查。關於「施行細則」中,第37條規範免環評、環差,得僅「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的開發行為要件,環團對於「污染總量未增加」一詞表達疑慮,認為可能導致「低於環評許可量但實際污染排放量增加」的情況。

針對第37條第1項第2款,「既有設備提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得免環評、環差,得僅「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的條文,將修改為「既有設備、引進較原設施低能耗或低污染排放量之設備,提升產能或改變製程,而污染總量未增加。」面對環團質疑「污染總量」如何認定,詹順貴解釋,「如果產能還沒全開,當然是以環評核給他的總量;產能全開之後,就是以他的排放量。 」他強調,仍受「施行細則」第38條「產能擴增10%以上仍須重做環評」的框架限制。

環保團體多表達質疑,早期六輕、中油、台電等設備老舊,環評核給他的總量是高的;但目前由於設備更新,排放量可能已經遠低於環評總量;如果修法通過後,廠商換更新設備時,若提升產能在10%以內,且產能不全開,即使實際上「增加」污染排放量,只要仍「低於環評總量」,就可以「變更內容對照表」方式核准;造成「『污染總量』未增加,『污染實際排放量』卻增加」 的情況。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也指出,過去主管機關難以認定「產能全開」狀況,未來要怎麼認定應說清楚。即使是以「產能有無全開」來認定「污染總量」是「環評許可量/實際排放量」,也應該明確寫在法條或「立法理由」中,而不是由詹順貴口頭承諾,應該將定義在立法理由中寫清楚。經過數度爭辯後,詹順貴表示,這些文字會在下一次公聽會時做調整彙整後提出。

詹順貴也強調,修這條的目的是希望廠商盡快換低污染設備,而不是想換低污染設備卻因為程序拉得更長。至於「『污染總量』未增加,『污染實際排放量』卻增加」 的情況,詹順貴表示,「環評的污染總量」既然已經核定出去,不能再說環評已經給的「不算數」,法律沒辦法把它收回來;因此,實際污染排放量要透過空污法、水污法處理。至於環團持續擔憂的「六輕」案例,詹順貴表示,六輕是「一攤爛帳」,環保署會有「專案」盤點清楚。